一男子驾车不慎造成他人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理由是他还在增驾实习期内。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2020年7月18日,霍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行驶途中,撞到了黄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经交警部门认定,霍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承保黄某车辆的乙保险公司在核定小型轿车损失后先行支付了保险理赔款10500元,并据此诉至法院,要求半挂牵引车的驾驶人霍某、车主A公司、承保单位甲保险公司支付其垫付的保险理赔款。
案件审理过程中,甲保险公司抗辩称,霍某增驾A2证,驾驶半挂牵引车时还在实习期内,依据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应免赔。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保险公司提交的格式条款,并未对实习期进行明确注解,故对该条款中的实习期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认定保险条款中的实习期不包含增驾实习期。综上,法院认定,霍某在增驾A2证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不属于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情形,故甲保险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免赔。最终,判决甲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款10500元。严君臣 黄俭 顾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