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4日,一辆小轿车在南京市栖霞区与小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结果逃跑途中又连撞六车并撞上路边一对母子。事故造成7车不同程度受损,被撞母子受伤后因抢救无效先后死亡。11月17日,这一事故有了最新进展,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目前检方已经以肇事者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依法批准逮捕。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王瑞
酒驾肇事撞死母子俩,司机被批捕
2016年11月4日,一辆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南京市栖霞区网板路一小区附近,与一辆小车发生碰撞后逃离现场,逃至华电东路长营村公交车站附近,先后碰撞一辆停放在路边的轿车和一辆正在进站的公交车,将准备上公交车的一对母子撞倒后,又撞上停放在路边的多辆机动车和人行道上的行道树。这起事故造成母子二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先后死亡,以及肇事车及被撞的七辆车不同程度受损。肇事车驾驶人在现场被警方控制。
此后,现代快报记者从南京交管部门获悉,司机朱某某,男,53岁,系句容市民政局工作人员。朱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达到了饮酒驾驶的标准,但尚不构成醉驾。2016年11月5日,南京警方依法对朱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同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11月17日上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其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2016年11月16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某。
为什么是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为什么肇事司机是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捕而非交通肇事罪呢?对此,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潇潇律师表示,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张潇潇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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