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3版:观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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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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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因言获责
损伤了“两个民主”
  湖南双牌县政协委员、县委办公室副主任胡佐军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发言,是履行政协委员职务的正当行为,因此而受到追究,这样的事例似乎并不多见。看来在一些地方,党政“一把手”严厉处理一个县政协委员,真是易如反掌,不费吹灰之力。

  按照全国政协外事委员会主任、大会新闻发言人赵启正的说法,政协的最大权力是话语权,政协委员发言不只是一种发言权,“而是他的发言能够有权威性,能够有效果”。胡佐军的发言以县委的安排部署为依据,或许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较之县委书记郑柏顺手中的大权,胡佐军的话语权就显得太弱势了——还没等他的发言产生什么效果,县委书记的批示和命令就对他产生了灾难性的效果。如果说,政协的话语权在全国政协的平台上的确存在,如赵启正所言,全国政协委员“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党中央和国务院正式提出,并且可以保证得到一个严肃的回答”,但胡佐军的遭遇表明,在一些地方政协的平台上,政协委员的话语权是相当脆弱的。

  根据《宪法》《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在人代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相较之下,政协委员在政协会上的言论能否不受法律追究,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多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应参照人大代表言论免责的规定,制定关于政协委员言论免责的法律,消除委员履职可能产生的后顾之忧,激发委员建言献策的积极性。如果能有这样的法律,县委书记郑柏顺追究政协委员胡佐军的言责,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本身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当然,由于胡佐军是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在县委书记主导下对他做出停职检讨处理,可以视为一种组织处理。但是,这样的处理同样是简单粗暴的,对胡佐军是极端不负责任的。一个普通党员或党员干部,仅仅因为发言不够全面,甚至只是被认为有点儿像上级领导讲话的口气,就要被无限上纲上线,被定性为“有政治野心”、犯了“政治原则性错误”,受到严厉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党内民主何在?

  在国家层面,人大机关是中国实行选举民主的重要渠道,政协组织是中国实行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这是两种最主要的民主形式。在执政党层面,十七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的根本,“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是党内民主的题中之义。在此语境下,湖南双牌县县委书记追究县政协委员、县委办副主任胡佐军的言责,无疑是对双牌县“两个民主”——协商民主和党内民主环境的公然破坏,其行为的性质不容含糊。

  民主是监督权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在一个协商民主和党内民主遭到破坏的地方,尤需大力强化对权力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使社会政治生活步入健康正常的轨道。

  (作者系知名评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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