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3版:观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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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玉凯:书记不该发出“停职令”
· 政协委员因言获责
· 不能任凭官员福利房继续撕裂社会
· “限价房”专供公务员是政策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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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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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任凭官员福利房继续撕裂社会
  限价房本来是政府为了抑制高房价,动用公共财政补贴中低收入人群,以解决他们住房困难的惠民工程。而在山西省忻州市,首例限价房项目“世纪花苑”却成为当地干部福利房,“市直机关正处级及以下干部一人一套”。记者调查发现,这些福利房被公务员大肆高价倒卖,总体牟利至少五千多万元,限价房成了机关干部的“提款机”。(《经济参考报》4月20日)

  这是近日曝出的又一起官员福利房事件,事实上,类似现象并非一地独有。无一例外的是,这些房子不向社会公开出售,其指标都是内部分配。这背后的不公平是显而易见的,其玄机在于政府机关等特殊机构可以以划拨形式,零地价或者以非常低廉价格获得国有土地。

  不否认一些国家机关拥有一定福利房的权利。但回溯起来,类似福利房之所以能够享有今日种种便利和优惠,肇因于当年房改留下了特殊空间。一些国有企业、机关单位首先纳入政策的考虑范围。政策一旦开了口子,其后的发展就不是政策设计者能够掌控的了。于是,超标、过滥的福利房兴建成不可遏止之势,类似山西忻州福利房被公务员大肆高价倒卖的现象,也就见怪不怪。事实上,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经济适用房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因此,享受福利房的公务员是没有对房屋的完整处理权的,但在不少城市,这类产权关系混乱的福利房出售却基本没有障碍。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道理实在简单,获利者本身是握有公权力的政策制定者。在监督缺失、信息透明度不高的情况下,如何指望其自律?在高房价的背景下,这不仅仅进一步撕裂着社会的伤口,即便是机关、事业单位内部,也制造新的不公平。由于各单位实力不同,可以自利的能力当然迥别。权力系统内部尚且如此,何况对普通公众的伤害?

  相关部门,当然知道其种种危害,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开始对“集资建房”进行规范;2004年前后又陆续发文叫停集资建房;2006年8月,建设部联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终于发布196号文,严词叫停党政机关集资建房。但有能力分房、建房的单位非权即势,只要政策上没有完全杜绝单位自建、集资建房的口子,擦边球必然照打不误。

  王垚(中国地质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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