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3版:观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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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价房”专供公务员是政策性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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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4 月 2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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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价房”专供公务员是政策性腐败
  如果这一报道属实的话,那么毫无疑问,这就是一起大规模的腐败事件。不过和一般的腐败案件不同的地方在于,这是一起政策性的腐败。

  我们一般所说的腐败案件,即大家通常所说的权钱交易,主要是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腐败。这种腐败的特点在于,政策的初衷还是不错的,但由于制度当中存在的权力过于集中,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种种缺陷,留下了许多“寻租”的空间,比如利用审批权索取回扣,利用执法权收受贿赂等等。政策执行当中的腐败,虽然也存在巨大危害,但这毕竟是既违法,也违反政策的,所以腐败分子还是要偷偷摸摸地进行,不敢光明正大地拿到台面上,

  但政策性腐败就不同了。政策性腐败的特点在于,它是通过制定对掌握公共权力者有利的政策的方式来进行腐败。这种腐败的规模往往很大,“受益者”众多,但从表面上来看,却又完全符合政策,更没有任何违法之处,而当事人也往往理直气壮。

  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山西省忻州市所发生的,就是一种典型的政策性腐败。一方面,大量公共财产被转入公务员私人的名下,公务员们大发横财,侵吞了巨量的国家财富,另一方面,整个过程又完全符合“程序正义”原则——建限价房是符合政策的,将其专供“市直机关”的公务员也是符合政策的,而公务员们在以“一折”的超低价买到这些房子之后,再按市场价转手倒卖,牟取暴利,就更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自由交易,没有任何可指责之处了。

  但是且慢!利用执行政策的权力所进行的腐败是腐败,利用制定政策的权力所进行的腐败同样是腐败。预防并杜绝政策性腐败,更需要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其主要方式,就是决策程序的民主化——忻州市发生这一事件,让我们再次看到解决这一问题的紧迫性。郭松民(空军指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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