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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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进笼子的是书记而非“母老虎”
· 抢工程进度
不能抢走生命
· 要不要编个“与领导相处行为规范”
· 看!“权大于法”又有了丑陋的注解
· 公安部集中整治
· 司法勾兑权力比官员犯罪更可怕
· “全裸书记”再次证明财产公示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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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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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编个“与领导相处行为规范”
  乡长的杯子拿不得,检察院书记员的车子碰不得,镇领导的家人骂不得……无论是“碰漆门”还是“杯具门”、“母老虎门”,门里门外,吃亏的总是普通老百姓。既然如此,让人不禁想问,为了避免“杯具”再次发生,要不要编个百姓与领导相处的行为规范呢?

  小学生有日常行为规范,员工有岗位行为规范,官员也有公务活动行为规范。可想而知的是,正是因为各行各业都能各守各的行为规范,才会秩序井然。由此可见,编写百姓与领导相处的行为规范,有多重要。

  更何况,这样的事情并非没有先例。相传宋代有个知州叫田登,他下令当地所有百姓都要把“灯”说成“火”,不准说“点灯”而要说 “点火”。上元节放灯,州官书写的布告上,有这么一句: “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放灯”成了“放火”,其乐融融。这也是“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来历。既然古人在这方面做得挺好,我看有些官员就可以跟着学学嘛。

  对百姓与领导相处进行规范,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行,哪些行为不可行,还会有人被拘留吗?给遵守行为规范的人发个“良民证”,领导岂不也省心得多!(杨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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