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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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进笼子的是书记而非“母老虎”
· 抢工程进度
不能抢走生命
· 要不要编个“与领导相处行为规范”
· 看!“权大于法”又有了丑陋的注解
· 公安部集中整治
· 司法勾兑权力比官员犯罪更可怕
· “全裸书记”再次证明财产公示没有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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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3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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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集中整治
会怎么查“激动死”
  继“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做梦死”等一系列匪夷所思的事件之后,非正常死亡再添新注解:“激动死”。

  陕西三原县女子王会侠2009年底被警方带走,“问话”20小时后非正常死亡。家属目睹遗体有明显伤痕,但尸检结果却是:情绪激动紧张诱发心肌猝死。

  (3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当人命关天的大事,总被轻描淡写地冠以各种匪夷所思的名目之后,任何一个旁观者都会感到愤怒和恐惧。当地警方照例坚称“不存在刑讯逼供”,这个声音分外耳熟。“喝开水死”事件发生之后,首先传出的也是同样的声音,但最终却以涉嫌刑讯逼供罪移交法办。“激动死”真相是否会重蹈“喝开水死”的覆辙,现在还不知道。但还原真相,必将是人们巨大的期待。

  一次次非正常死亡事件背后,现行监管制度的瑕疵被不断显现,比如说警方“侦羁合一”的权力封闭运行,就是最大的制度性弊端。制度修正终究需要时间,不过,在等待司法机关还原“激动死”真相、弥补制度漏洞的同时,也并不意味着眼下没有工作可做——实际上,几乎就在“激动死”事件曝光的同时,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在3月29日表示,凡是在执法过程中导致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对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一律先停职。同时,公安部已经部署开展针对羁押场所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整治行动。

  以此为背景,“激动死”事件不失为集中整治的试金石——非正常死亡到这个地步,责任人究竟该承担怎样的责任?面对适时浮出水面的“激动死”事件,是时候展示整治的决心了。倘若事前的制度改善与事后的责任追究能联系为一个整体,相信此类悲剧将大大减少,更不必每每假惊世骇俗之名来挑战大家的智商。

  (赵志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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