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疫苗事件近日成为舆论焦点。最新的消息称,卫生部专家组已经抵达陕西,协助指导当地开展调查工作。(3月22日卫生部网站)
关于信息公开、权力寻租这些问题,人们已经说得太多,我这里只想提这样一个问题:类似疫苗经营这样的公共服务,在逐渐外包到相关的私企后,信息公开条例是否应该也适用于这样的私企?如何防止这些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私企以商业秘密等借口损害公众的知情权。我的看法是,即使是私企,其从事相关公益性的活动时,也应受到信息公开条例的约束,确保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维护公共安全。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共服务社会化,越来越多的私企介入到公共管理中,比如山西事件使用的疫苗就是私企提供的,很多地方用于拍摄交通违章的摄像头也是私企安装的,甚至一些地方的供水业务也被外资或私企控制。在这些事关每个人利益的公共事务中,人们有理由要求信息全公开,但这样的知情权并没有得到法律保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是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的义务。而这些私企,却可以援引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条款来对抗大家的知情权。
如果不是此次疫苗事件,我们一点也不知道这个华卫公司的底细,而该企业也一直没有让大家知道它做了什么。这样的信息不透明,放大了疫苗本身的风险,失去信息公开制约的公共服务提供者,始终是令人不安的,因为你永远也不知道他在做什么,对你有什么影响。在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的风波也是公共服务不透明所致。
为了更好地保护大家的权利,应该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拓展为公共事务信息公开法,无论什么样的主体,只要提供的是公共服务,并涉及到人身、健康安全时,都必须无条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只有这样,我们才能防止权力私下授受,防止自己不受无端的伤害。(邹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