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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程序更要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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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2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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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复出重程序更要重民意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处分人的处分期限满了,要由监察机关及时解除处分,对本人没有影响,他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京华时报》2月25日)

  那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引咎辞职的官员,的确不能一棒子打死,在制度层面上是应该允许他们复出和晋升的。

  问题官员究竟该以什么样的姿态、什么样的程序复出和晋升,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在很多国家,由于公务员是分类的,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也是分情况的。对常任性质的公务员,只要没被开除,处分期满就可以复出和晋升;对于选任性质的公务员,复出和晋升与否,完全取决于选民的选票;对于入阁性质公务员,则由组阁者决定,而民意机关往往具有同意权或质询权。我国公务员的性质并没有划分得这么细,所以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多数时候就会产生争议。

  如果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仅仅是熬过“处分期”就行,恐怕就缺乏足够的说服力,对问题官员在处分期内的表现如何评价,由谁来评价,是个核心问题。

  我国已进入了民意社会时代,通过各种媒介展现的民意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力,会影响到政府的决策。在民意时代,问题官员的复出和晋升也必须考虑民意,只有符合民意的问题官员复出和晋升,才不会影响政府的威信,任何逆民意的复出和晋升,对政府公信力都是一种伤害。因此,建议把对问题官员处分期内的评价权更多地交给民意,当然,前提必须是官员的行为完全透明化,否则评价就无从谈起。在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可先由代表民意的人大作出评价,这总比行政权力在问题官员复出和晋升上自说自话要强得多。(叶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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