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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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吸税”要来了,“呼吸税”就不远了
· 谨防“坚决杜绝”
也进“雷语大全”
· 机动车环境税不能只做加法
· 别让“坏司机”关上书记开的“门”
· “司机关门”早在意料之中
· 官员的丑闻意识哪儿去了?
· 马拉松“作弊门”
组织者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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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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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环境税不能只做加法
  在节能减排的呼声日益高涨的今天,国内汽车每年以近千万辆速度膨胀,征收机动车环境税势在必行。但机动车环境税改革并不只是增加一个新税种,应当全面考量机动车税费负担的轻重,把机动车环境税改革当成一道加减题去做。

  查资料可知,国外与汽车有关的税收一般为5至6种,在汽车购买阶段的税率普遍较低,德国、英国、法国、瑞典等欧洲国家甚至没有汽车消费税和购置税。而在我国,与汽车有关的税费目前竟达20多种,被称为世界上汽车税费最多的国家。在汽车购置阶段,仅增值税、消费税、购置税加起来就已经很惊人。如果机动车环境税只是简单做“加法”,沉重的税负势必压跨汽车消费。

  更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开征机动车环境税的目的在于节能减排。而能否实现预想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与税负大小密切相关不可分。如果机动车环境税负设置不痛不痒,除另外增加一点财政收入外,节能减排难免落空。因此,必须重新构建机动车税制结构,削减重叠过重的税负,适度增加环境税负,使机动车税负逐步由“购买”向“使用”的转变。从而,保证节能减排的有效性。

  机动车环境税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既要重视做好约束污染的“加法”,更要精心做好刺激内需的“减法”。只有如此,才能在提高民众生活品质的同时,实现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纪卓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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