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公共利益征收”和“非公共利益征收”作为两个条例颁发的话,那么我认为,“非公共利益征收”条例是当务之急,应该率先颁发,因为此前的大部分拆迁问题,主要是商业开发拆迁而引发的。如果费了很大的劲,修改公布的“搬迁条例”剔除了“非公共利益搬迁”部分,那就没能解决拆迁的主要矛盾。
从总体上看,商业开发的拆迁最有可能带来暴力事件。商业开发讲究利益最大化,开发商的力量远远大于普通民众,而且多数时候是政府出面拆迁,即使有时候不是政府出面,实际上也是政府在背后支撑。
在“经营城市”以前的拆迁,基本上没有多大问题,而且许多人期盼政府去拆旧修新。为什么?因为政府会还给旧房住户一套大的新房而不用补差价。但“经营城市”以后的拆迁,利益不向老百姓倾斜,低价拆旧房而高价卖新房,“钉子户”不能不多吗?
根据国务院的安排,今后几年的任务是城市棚户区和旧厂区的改造,主要涉及的还是商业开发利用。一边商业开发增加税收,一边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这更加需要“非公共利益”征收或者搬迁的法规。
所以我觉得,“公共利益征收条例”可以先放一放,当务之急是尽快公布“非公共利益搬迁条例”。(邓尚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