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6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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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共利益征收条例是当务之急
· 不准删“骂帖”应该促成制度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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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2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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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删“骂帖”应该促成制度进步
  无论是媒体舆论监督权,还是网友以发“骂帖”等形式进行网络监督的权利,本质上都体现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既不能被公权机关剥夺,也不需要由他们加以肯定和再赋予。如果“不准删骂帖”只是官员一时的心血来潮,而不能成为制度上的试验,那么,它仍然逃不过人治的命运。

  重庆市合川区委书记王作安是个典型的网民,每天都要上网。前不久他与当地网民对话时提出,网站不准删骂合川的帖子。

  (1月21日《重庆晚报》)

  相比于辽宁西丰县进京拘记者和王帅发帖遭跨省追捕,王作安的表态的确显示了难得的开明意识和开放眼光。

  但问题还是有——骂合川的帖子不准删,骂区委书记王作安本人的帖子要不要删呢?既然王作安能够宽容网络言论对合川的批评,也应当能够宽容对他这个合川“一把手”的批评,否则只能说明,他对网络批评的宽容是经不起检验的。

  就像当年吕日周担任山西长治市委书记时,曾要求市委机关报《长治日报》对官员进行指名道姓的批评,包括点名批评市委市政府领导,但却没提出可以批评他本人,相当于仍然给舆论监督划定了一块“禁区”。其实,保留最后那块“禁区”是没有必要的,吕日周完全可以把开放舆论监督做得更彻底,王作安也完全可以把善待网络批评做得更到位,毕竟让《长治日报》批评吕日周本人,让合川的“骂帖”直接针对王作安本人,天都塌不下来。

  进而言之,无论是媒体舆论监督权,还是网友以发“骂帖”等形式进行网络监督的权利,本质上都体现了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这些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既不能被公权机关剥夺,也不需要由他们加以肯定和再赋予。吕日周是一个开明的市委书记,他可以命令市委机关报批评市委市政府领导,然而如果换了一个不那么开明的市委书记,他同样可以命令市委机关报绝不可批评市委市政府领导。同理,区委书记王作安可以要求网站不准删“骂帖”,如果换了另一个书记,他同样可以要求网站对所有“骂帖”格删勿论……

  去年3月,一名学者在个人主页上发表三篇文章,被为其提供服务器支持的某网络公司以“存在非法信息”为由强行关闭。这名学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终获胜诉。试想,假如这名学者不是诉诸法律,而是去找吕日周、王作安那样的开明官员求助,即便网络公司在官员干预下停止侵权行为,也只能说是“人治的胜利”,而不是“法治的胜利”。

  假如吕日周式的舆论监督和王作安式的网络监督能够更进一步,促成保障公民权利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则功莫大焉!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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