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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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1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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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与否为何总要扯上官员
  为何不先问官员何以“不愿透露姓名” 中国青年报 1月13日 作者 曹林

  深圳市卫生部门近日出台了新闻发布制度。新制度要求“官员不得就突发事件匿名向媒体报料”: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的影响公共生活的事件,未经授权,新闻发布人员不得以“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这样的形式向媒体透露不确定的核心信息。

  (1月12日 南方日报)

  中国青年报一评

  表面上禁止的是官员,实际上控制的是媒体。官员倒无所谓,坚决管住自己的嘴就是了,不说对自己没啥影响,而媒体和记者将会无比难受。这意味着以后媒体在报道这类新闻时,将只能依赖官方正规途径发布的消息,失去一个来自政府内部的信息渠道,不再有新闻中常见的“据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

  在信息不够公开的中国语境中,公众对政务信息和公共事件的知情,很多都依赖这种半体制内半体制外、隐晦模糊的“据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不愿透露姓名”并不意味着信息缺乏可信度,公众通过“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所知晓的许多信息,最终都被官方被迫正式发布的信息所证实。既然官员敢说,媒体敢登,信息总不至于太不靠谱。甚至很多时候“不愿透露姓名”的官方信息比透露姓名的更可靠、更接近真相,当官员没有了身份压力和制度枷锁后,他就无所顾忌,就敢于披露真相和仗义执言了。

  “官员匿名透露信息”是特定舆论环境下的产物,信息越不公开和透明,新闻发布机制越僵化,新闻中“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的描述就越多。这是媒体在新闻操作中很无奈的选择,他们当然希望官员能透露姓名,那样的信息源才更可靠也更符合新闻规范,可当他们从正式的新闻发布中根本得不到什么有价值的信息和真相时,只能在政府的新闻发布体制外建立自己的信息源,储备熟悉政府信息的“消息灵通人士”和知晓真相的“政府内部人”,从而以此突破官方对信息的封锁和垄断。

  也就是说,“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是媒体突破新闻管制和信息垄断的一种途径,给垄断的官方信息披露机制打开了一个小小的后门,扩大了公众的知情渠道——而深圳卫生部门此举,则把这个门堵上了,不让官员匿名透露信息,名义上是保障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规范,统一口径保证信息更准确,实际是便于垄断和操纵,是切断媒体与政府内部人的信息通道。封住了“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的嘴,也就是关上了信息公开的一个门缝。

  现代快报再评

  “表面上禁止的是官员,实际上控制的是媒体”,这话本意一语中的,但词不达意。卫生部门控制不了媒体,最多是抵制媒体,控制卫生部门的新闻源。如果媒体真正落实采访权、报道权、评论权,想报什么谁也挡不住,只对法律、对民众、对自己的良知和公信力负责,卫生部门的官员不讲,他们还可以采访患者及其家属、采访社区、医院和殡仪馆等一切有新闻源的地方,谁能封锁真相的一切源头?就是对卫生部门的公务员,卫生部门也管不住他们的心,有心者可以做“深喉”向媒体报料,就像尼克松水门事件中的那个中情局高官一样,多年以后人们才知道是谁提供了报道线索。所以,关键在于媒体的权利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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