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今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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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改委承认“听证会”有问题
· 检察长述职述廉
别忘了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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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 年 1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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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教授:
检察长述职述廉别忘了人大
  快报观察员

  伍里川

  《法制日报》1月14日报道说,最高人民检察院13日召开部分省级院检察长向最高检述职述廉报告工作会,听取和评议北京市等三个省级院检察长述职述廉报告。这是省级院检察长首次向最高检述职述廉,因此值得关注。

  述廉新机制具有大背景

  这一机制形成的大背景,是我国近年来对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要求越来越严格、规定越来越细致。2006年2月26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发布,明确规定了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而在这种大背景下,一些部门或机构进行了机制上的探索。在检察院的地方系统,下级对上级的述职述廉机制已有出现。2008年,安徽省检察院检察长崔伟就表示,市级检察长今后每年要向省检察院述职述廉。

  从某种意义上讲,地方检察院领导一直未向最高检述职述廉,也是存在已久的“空白”。

  中共中央党校资深教授王贵秀告诉快报观察员说,以他的理解,省级检察院和最高检的关系还不完全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关系,更多的是一种业务指导关系。但是他也表示,自己非这方面的专家,这一理解不一定准确。

  公众考虑的是,如果作为业务指导关系,这种述职述廉的机制的确带有改革的意义。显然,如果作为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关系,下级天生应当对上述职述廉。

  作为一项新的事物,这种空白的填补有一个被接受的过程。即使是述廉者本身,最初也未能完全接受。1月14日的《检察日报》报道说,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森就向记者坦言,“刚接到进京述职的通知后还有些想法,毕竟年初事情太多。”不过,在报告会结束后,他的这些想法已经大大改变。用国家森的话说,这次活动能让自己“跳出山东看山东”。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则认为,开展下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述职述廉工作,可以密切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工作联系,有利于下级检察院改进各项工作。

  检察长还应向人大述职述廉

  在“省级院检察长首次向最高检述职述廉”的意义之外,尚有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这就是,省级院检察长除了向最高检述职述廉外,还应该向谁述职述廉?一项机制,若想实现应有效果,那么它的制度设计及具体走向,很值得注意。

  检察院领导的任免权在人大,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个问题的提出并不突兀。

  中共中央党校资深教授王贵秀接受快报观察员邀请谈到这个问题时说,“检察院应当首先向人大负责”,他认为,在一个法治国家,应该首先保证人大的权力。如果检察院只是“向上级负责”,那么是有点问题的。

  王贵秀说,权力来自哪里,就要对哪里负责,这是不需讨论的。如果检察院一直没有向人大述职述廉,那就是“应该抓的没有抓,或没有抓到点子上”。王贵秀还强调,人大必须加强监督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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