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猜想,这个扣分规定的主要目的,可能是为了维护保障房小区的文明形象,而不至于因为居住的主要是穷人而看上去像是“贫民窟”。
问题在于,类似文明居住要求可否作为公民获得政府保障房的强制必要条件,甚至“吐七次口香糖就可能被收回保障房”?虽然不乱吐口香糖,其实也是针对全体公民的基本文明要求,但是在道德批判之外,其他公民的此类不文明举止尚且不至于面临严重处罚;那么在相比之下,以此来严格要求保障房住户,似乎就有了一点“额外处罚”的歧视意味——因为被处罚的对象,不是以公民身份而平等受罚,而是以保障房住户身份而特殊受罚。
更重要的是,这其中还让人能够感觉到一种公权傲慢的味道。似乎,因为保障房是政府部门提供的,住户就得无条件接受政府部门任何相关或不相关的强制要求。事实上,积极建设和公平分配保障房更多是政府部门的本职义务,而不是可以要求保障房住户感恩戴德的张扬权力。因此,涉及到保障房住户的具体日常生活方面,只要与监管违法骗取保障房无关,政府管制就应该越少越好。
即使是面向弱势群体的公共福利供给,也要尽最大可能顾及和保护受益者的尊严平等,否则就仍然是不够人道的。穷人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房,首先是一种绝对的权利,然后才是一种相对的义务。而“相对义务”的边界就在于:政府的监督管理与保证保障房公平分配直接相关,且无损于穷人的尊严与自由。越是贫困中的人,越是对尊严问题感到敏感,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所以说,越是保障房管理越是需要公权谦卑,如此方能真正做到好事好办。(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