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1日,根据美国司法部消息,UT斯达康已承认在中国行贿一案。该公司为获得利润丰厚的商业合同,曾花费近700万美元多次邀请中国一国有通讯公司高层出境旅游,此外还给通讯公司雇员和家属提供就业机会,还向在美国大学读书的中方政府人员支付400多万美元的“培训”费用。
(1月3日《人民网》)
美国企业在华行贿首先由美国有关部门发现并严厉惩处,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如“朗讯门”事件、不干胶标签材料巨头艾利丹尼森和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在华行贿案等。而这些洋贿赂案件,都是由美国的司法和证券监管部门先发现的,美国在千里之外一而再地发现本国企业的海外行贿事实,有些东西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一个国家的企业在海外贿赂,表面上看,最终伤害的是接受行贿国家的利益,而对本国企业有利,可美国为什么对海外贿赂这么重视呢?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海外行贿虽然对行贿企业带来了一些好处,但最终会损害一个国家企业的整体形象。当前的经济竞争,除了产品之外,还有形象的竞争。如果一个国家任由企业在海外行贿而不加治理,那么这个国家所有企业的形象都会受损,最终使这个国家的企业走向世界的难度加大。美国通过打击海外企业行贿,试图表明他们的企业都是廉洁的,从而让更多的人认可美国企业及其产品。现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投资,如果没有一个好的企业形象,得不到当地的信任,必然会增加在海外立足的难度。
因此,治理商业贿赂必须站在世界经济的角度,无论在国内的,还是在国外的,都要严惩。通过严惩商业贿赂,向世界证明我们对贿赂零容忍的态度,从而提高中国投资环境和企业在世界上的形象。在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也是一个商业腐败比较严重的国家。1976年2月4日,洛克西德公司为向国外推销飞机而以各种名义行贿外国政要的事情被揭露。日本随即成立了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并开展“办案外交”,要求美国提供所有涉及日本的材料。最后,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被认定违反外汇法、犯受贿罪,被判刑4年,罚金5亿日元。经历了此案之后,日本的商业腐败案明显减少,国家和企业形象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我们治理商业贿赂力度不足,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律不完善。美国在治理商业贿赂上有比较完善的法律,比如《海外反腐败法》,但我国不仅没有《海外反腐败法》,连涉及国内的《反商业贿赂法》和《反腐败法》等专门法律都没有,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贿赂有零星的规定。但现在的商业贿赂花样繁多,早已不局限于送钱送物,如在这件事中,商业贿赂就是以“培训”等形式出现,因此,套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惩处的难度会很大。
如果外企在华行贿都是其他国家先发现,而我国有关部门无动于衷,或找不到法律来惩处,那么中国的市场会给世界一个怎样的形象?
(肖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