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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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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让“保护私权”稳稳落地
  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表决通过。

  (12月27日《新京报》)

  这是一部重点保护公民私权的法律,侵权责任法虽然是一部救济法、责任法和制裁法,但“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侵权行为的责任追究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尊重、确认和保护。甚至可以说,有多少侵权责任就对应着多少公民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侵权责任法作为填补我国法律空白的一部基本法律,创新和亮点颇多。

  最大的亮点,是首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个人隐私权概念;确立了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等。但这部法律的亮点远不止这几处。比如,在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中,它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影响侵权责任,可以有效防止以责代罚或以责代刑现象;同时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明确了财产责任上的“先民后刑”原则,能够更好地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将在一定程度上扭转我国“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

  该法还对楼上掉重物砸伤砸死人事件中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作了规定,充分肯定了司法实践中“让全楼住户集体担责”的做法,即“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但也应当看到,侵权责任法也并不十全十美,在有些问题上仍有缺位和不到位之处,比如同命同价还限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精神损害赔偿及惩罚性赔偿也限于“严重损害”情形,而且“严重”的标准并不明确,这些问题,都有待于实施中不断完善。

  (李克杰 作者系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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