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今日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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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定苛规 争议难止
· 公正的司法审判 何惧“恶意倾向”的舆论
· “恶意倾向性报道”
是限制媒体的延续吗
· 请问最高法,怎能又做运动员又做裁判?
· 是舆论监督
还是监督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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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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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法,怎能又做运动员又做裁判?
  王传宝

  南京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副教授

  王锡锌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法学院博导(25日将在央视“新闻1+1”节目就这一新闻事件阐述观点)

  喻国明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舆论研究所所长

  今日嘉宾

  今天主持人邀请到3位专家,请听他们分解。

  主持人:最高法的两大规定惹人关注,也出现了不少争议,您如何评价相关规定?

  喻国明:在法制社会,有规定总比没有好。但是,它的争议之处在于有关“恶意报道”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谁来判别媒体的报道中哪些是恶意报道,这是一个问题。而涉及到判别的话,那么法院要不要回避?如果不回避,那这种自我裁量,不就容易成为随时可以打压媒体监督的东西了吗?规定中并没有说明谁是判别恶意报道的主体,言下之意就是自己裁量,这不符合法理。打个比方,一个人怎么能又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呢?判别的事情也应该交给其他机构比如一些社会公益团体来做。我们当然不赞成媒体的恶意报道,但是什么是恶意,能不能先给个解释。媒体是应该承担起媒体本身被赋予的责任,但是如果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是不合适的。

  王锡锌:最高法出台的规定我注意到了,设禁止性规定,规定责任权限,这个恐怕还是存在争议的,它毕竟是司法机构,如果要禁止,那也需要经过立法机关讨论才行。

  主持人:有人认为媒介的监督不能无所顾忌。

  喻国明:媒介本身的监督权是不能无所顾忌,但现在媒体的监督权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不是对监督权滥用得太多,而是对媒体监督限制得太多。

  主持人:现在一些部门似乎喜欢对媒体报道出台限制性规定。

  喻国明:是的。有些部门热衷于出台限制性规定,与当下社会媒体加强监督报道的要求不太吻合。限制应当给予媒体监督权更大的保障,而不是出台限制性的规定。即使出台规定也应该在日后根据一些问题的出现出台规定,就事论事。

  主持人:在法律上如何就事论事呢?

  王锡锌:规定中提到媒体人员收受贿赂的问题,其实这个问题涉及到刑法,可以适用于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规定的权限和立法机关的权限相冲突,恐怕是有问题的。为自己的事情出台规定,至少是不够中立。

  主持人:这些部门如此防备媒体监督报道,难道媒体的监督报道真的那么不招人待见?实际情况又如何呢?

  王传宝:现在有一种声音,那就是法院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由于承担了不能承受的舆论压力之重,往往会影响公正审判,这其实是个伪命题。今年以来,媒体与网络延续着去年的对司法进行监督的猛烈势头,对“习水公职人员嫖幼案”、“杭州飙车案”、“邓玉娇案”、“临时性强奸案”等一系列司法案件都提出了质疑。但我们应该看到,司法机关的初始态度和公众几乎压倒性的意见出现巨大的反差,难道真是公众的判断出问题了吗?恐怕未必尽然。

  主持人:我们从一些新闻中法院的表态可以看出,作为法院,它们对司法独立的诉求较强烈。

  王传宝:司法独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并且,司法独立,未必就一定意味着司法公正,前提是司法机关公信力强。现在,由于司法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司法独立性受到了来自于行政(权力)、金钱的诸多干扰,以至于司法不独立已经成为一个诟病的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奢谈摒弃媒体的监督,保持司法独立,则无异于自说自话。媒体的监督,从实际效果来看,与其说是干预司法独立,还不如说是对一些不公审判的有力纠偏而已。如果司法真的独立了,媒体的舆论压力,也没有办法影响司法审判,正因为独立不够,才会产生影响。现在,高法将解释权揽在自己手里,是不是恶意报道由司法部门说了算,那对媒体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威胁。顺我者昌,逆我者,那结果就可以想像了。

  主持人:最高法不是也提出了要加强信息公开的要求吗?它对于法院系统的相关规定,也是一种自我约束啊?

  喻国明:提出公开或加强透明度,这是中央领导反复强调的。法院这一块也是今年以来对公开或加强透明度作了一些要求,但是如何公开并没有操作性细则出来。法院方面应该以符合现今民主政治态势来要求自己,应该抱着开放的心态,对待媒体的监督报道,而不是采取保守的做法来限制。你能限制得住传统媒体,但你能限制得住网络媒体上的草根声音吗?这不是很可笑的事情吗?

  主持人: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多地关注一下最高法出台相关争议规定的程序呢?还有,您觉得其出于什么动机?

  王传宝:且不说,高法这样的一个保护自己免受“恶意报道”的规定,程序是否合乎规定,这一做法,也有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之嫌。这还不是最主要的问题。从规定中,我们看到,诸多限制媒体的条款,都是在欢迎媒体监督的前提下。但一方面欢迎监督,一方面,制造障碍,甚至威慑,来给媒体施压,这不能不让人怀疑高法的真实动机是什么。

  主持人:如果媒体的监督权因为限制性规定而受损,那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喻国明:因为规定了框框,媒体监督受到限制和压力,命悬一线的样子,好像头上一把刀随时会掉下来,这不是社会所乐见的。现在社会的情况比较复杂,社会矛盾比较焦灼,加强媒体的监督,可以起到安全的作用,如果在这个时候媒体监督因为种种因素缺位了,那一定是有害的。所以某种意义上,充分保障媒体监督权,这是当前最大的政治。

  王锡锌:媒体报道权涉及到公众的知情权,媒体报道不一定准确,如果一定要求什么都要准确那就不敢报了,只要没有恶意误导,存在一点小的失误应得到谅解。

  主持人:面对最高法的规定,媒体应该如何应对呢?

  王传宝:我想,归结为一句话就是,秉持客观公正的报道原则,继续对包括法院在内的机构进行媒体监督,不能因为有如上的规定就畏手畏脚,也不能带着情绪去报道一些问题。

  王锡锌:我25日晚将参加央视“新闻1+1”节目,就这一新闻事件阐述自己的观点,作为新华社媒体,你们可以关注一下。

  主持人 刘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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