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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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2 月 1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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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造假门”与“律师伪证罪”
  李庄涉嫌触犯的“刑法306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律师伪证罪”,历来就备受争议。

  很多律师之所以对代理刑事诉讼避之唯恐不及,“刑法306条”就是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由于律师与司法机关地位不平等,只要犯罪嫌疑人在审判时改口(哪怕此前是刑讯逼供得来的口供),律师就可能被指控触犯“刑法306”。因此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1999年至2002年间有347起,其中包括犯罪最终不能成立的案件。《南方周末》还有过律师因“刑法306条”受害愤而出家的报道。

  在我们指责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时候,我们应该想到,其实有很多并不坏的人,正是因为得不到律师的有效辩护,而失去了获得清白的机会。除非我们认定现有司法系统完全公正从未有错,否则指责律师“为坏人辩护”,就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实现审判公正的基本保障。

  总体而言,刑事辩护律师绝对不是一个“够黑,人傻,钱多,速来”的领域,辩护律师的高风险始终让刑事辩护率和辩护质量都很低,大多数的刑事犯罪嫌疑人都无法获得高质量的律师辩护,这是严重阻碍法治进步的一个非常令人痛心的现象。但愿这次由“律师造假门”引发的声讨狂潮,不会让刑事案件辩护率和辩护质量雪上加霜。

  (舒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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