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砒霜门”闹剧让我想到:作为事关食品安全和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食品安全信息,由一个地市级的工商部门来发布,合适吗?
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可现实中工商部门也经常发布类似的消费警示信息,在发布的主体上比较混乱。同时,现行法律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主体的级别没有限定,包括县一级在内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有权发布。显然,不论从能力来看,还是从权威性、重要性来看,这已超出了县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能力之范畴。特别是,县级政府部门都可以发布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如果不同地方发布出不同甚至是迥异的信息,消费者该听谁的?
食品安全信息涉及面广,公众关注度高,不宜由地市级以下的政府部门来发布,至少要由省级政府部门来执行。这样一方面可增加信息的权威性,提高地方政府部门借发布信息胁迫企业的门槛,另一方面也可减少错误消息给企业带来的伤害,更能避免信息互相矛盾导致的市场混乱。(陈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