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围观权”是“裸官”的最佳紧身衣
· 不妨将“裸官”脱得更干净些
· 要不要规定“裸体不能做官”?
· “还钱反被告”或许另有隐情
· 减刑假释如何有效同步监督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11 月 27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不妨将“裸官”脱得更干净些
  【中国观察之椿桦专栏】

  各界之所以对“裸官”敏感有加,是因为大家都认为“裸官”将一家老小弄出国后,自己也随时可能抽身外逃,当然,无数贪官外逃的事例也支持了人们的这种担忧。既然认为“裸官”有问题,就应该什么差事都不给他干,还得绳之以法;若清白无瑕,当一把手也无妨(只要监督制度对一把手是管用的)。

  话又说回来,“裸官”有外逃的嫌疑,并不表明他们直接就是贪官,最终还是要靠证据说话。所以对于“裸官”,首先应当查清楚其是否有腐败的事实,然后根据调查结果区别对待。通常来说,但凡有出逃计划的“裸官”,大多已事先“黑”了大笔可观的赃款,他们担的风险成本,跟他们贪腐的收益是成正比的。商务部有数据为证:近30年来,我国大约有4000名官员外逃,卷走资金约500多亿美元。算算看,平均每人“黑”了近亿人民币。

  贪官们将亲属转移国外,成为“裸官”之后,必然要想办法尽快闪人,否则很容易被“盯上”。所以,我们对进入“裸官”行列的公务人员,应第一时间进行清廉调查。事实证明并将继续证明,防止官员贪腐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让官员们透明。鉴于“裸官”贪腐的风险极大,我们一些在推行过程中曾遭遇重重困难的反腐倡廉制度,不妨先在“裸官”的身上试点,譬如:首先要求“裸官”定期公开个人财产信息,接受各界监督;其次是对“裸官”在国外的亲属财产及就业或学习状况备案。

  深圳新规对“裸官”的透明化,有积极意义,但由于透明度仅限于内部,因此还不够彻底。如果采取上述办法,将“裸官”们脱得更干净些,让社会各界都参与监督,必然能大大降低“裸官”卷款外逃的几率,遏制“裸官”群体扩大化的趋势。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