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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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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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荒之后,供气巨头应当赔偿
  【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气荒给以天然气为能源的工业企业、城市交通、商业服务业带来重大损失。《中国青年报》11月25日的报道称:天然气断供之后,杭州中策公司的损失达6000多万元。这次天然气短缺,到底给全国各行业造成多大经济损失,目前官方尚未公布相关数据。

  按照企业与用户的关系,当天然气短缺给用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首先承担责任的应当是企业。但这次全国多个城市发生天然气断供或短缺后,给损失埋单的却是政府和消费者。武汉市自11月18日起出租车供气全部停止,由财政每车每天补助100元;北京市自11月25日起,出租车加收每次1元的燃油附加费。受天然气短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政府或消费者买单,唯独供气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荒谬现实,凸显出垄断行业赔偿机制的缺失。

  无论是个人用户还是工业企业,凡是用天然气的,起初都要缴纳数额不菲的“入网费”或“接口费”,使用阶段都是先付费,后使用。在这样的状态下,出现天然气短缺或断供,明显属于供应方违约,由此给用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理所当然的应当由供应方赔偿,遗憾的是,供应方不但不予赔偿,而且还理直气壮:需求矛盾突出,已经“满负荷供应”等,关我们什么事。其实这样的理由很难成立:试问:中石油中石化两大供气企业难道不清楚你们气源供应的最大值是多少?如果清楚,为什么还要发展超过最大供应值的用户?因为天然气用户都是先订协议再用气的。

  与民众生活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垄断行业赔偿机制不完善,在计划经济时期,或许司空见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部门的责任,不应该仅以行政方式帮垄断行业擦屁股,更应当在法律法规框架内,完善垄断行业的赔偿机制,以增强垄断企业的契约意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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