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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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难前53分钟”有多少留给了生命
· 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或可遏制矿难
· 闯红灯罚款下调是讲道理的立法
· 虚假代言的病根还在《广告法》
· 高房价正在消灭中产阶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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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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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或可遏制矿难
  ■相关评论

  新兴煤矿“11·21”矿难遇难矿工赔偿方案出台,家属若选择一次性赔偿方案,最高可获赔30.26万元。

  (11月24日《黑龙江晨报》)

  每人30.26万元,这样的赔偿标准在我国同类矿难中已不低,但我认为,不论从煤矿行业的暴利还是体现对生命的尊重来看,还远远不够。

  目前,我国公民死亡赔偿一般按死者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20年总额计算。按照这一规定,死亡赔偿金一般不超过60万元。现实中,众多死于矿难的矿工拿到最高补偿不过40万元。这种赔偿标准,与国外动辙几百万、上千万元的赔偿相比,简直少得可怜。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公民死亡赔偿标准过低问题突出,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一些人对生命的践踏和漠视。在采矿业中,就是一些不法矿主置矿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宁愿拿矿工的命冒险,也不愿在加强安全防范上多投入。山西洪洞矿难中,遇难者家属获得约20万元的赔偿,但报道说矿主一年的利润就高达一个亿。如此强烈的对比令人心寒。

  企业心中总有一本账,当矿难死亡赔偿远超过企业在煤矿安全上的投入时,他们自然会采取有力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高额赔偿也是对逝去生命的尊重,是对生者的安慰和补偿。

  关于死亡赔偿标准,目前国际上比较通行的是“霍夫曼计算法”,即根据死者现在的年收入估算其将来大概的年收入,扣除支出费用以后,乘以未来可能的工作年数,并考虑到当前的利率水平,一次性支付所有赔偿金额。比如在韩国利川冷库爆炸事件中,遇难的12名中国公民的家属人均获赔195万元,就是采用这一计算方法。(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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