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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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难前53分钟”有多少留给了生命
· 提高死亡赔偿标准或可遏制矿难
· 闯红灯罚款下调是讲道理的立法
· 虚假代言的病根还在《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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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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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罚款下调是讲道理的立法
  ■公民发言

  闯红灯罚款的起步价从1000元降到了500元,最高罚款从10000元降到1000元,但却伴随着每次扣4分的规定……经过一个月的公示,深圳市人大根据各方对《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反映,提交了新的《修改建议稿》。

  (《南方日报》11月24日)

  “征求意见稿”甫一出台,就因闯红灯首罚起步价高出国家规定的4倍而引爆舆论。其时,正值全国范围内连续发生几起恶性事件,因而,这一规定赢得了很多人的喝彩,但也有人指出,闯红灯行为存在不少客观因素,“罚款1000元起步”有些矫枉过正。

  《修改意见稿》显然综合了正反方的观点,这看似是简单的折中,实则体现了立法者的理性——不简单迎合民意。

  对于一项法规而言,重了还是轻了本不该是关键所在,是否合理有效,能否解决问题才是评判其价值的标准。

  以闯红灯罚款起步价为例,对富人而言,1000元可能只是九牛一毛,而对一般人而言却很难承受。如果过于偏激以迎合部分民意,就有可能既不能解决恶意违法,又会对轻微违法者处罚过当。

  而对于“记分制”,有司机算了一笔账,最终得出“这是一个惹不起的规定”的结论。香港、澳门等地的实践都证明,罚款与扣分并举,是治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有效路径。

  立法要求很高的技术性,既要吸纳民意,也要保持立法者的主导性,既不能偏执和意气用事,也要有一定程度的尝试和突破。遗憾的是,我们的许多法律法规都非常迷恋罚款,深圳在舆论压力下推出的“闯红灯每次扣4分”,也算是一个有益尝试吧。

  (房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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