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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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代言的病根还在《广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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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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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代言的病根还在《广告法》
  ■热点纵论

  继侯耀华违法代言10个虚假广告之后,中国商业联合会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日前通报了20个涉嫌违法的电视购物广告,赵忠祥又被点名。

  (11月24日《人民网》)

  侯耀华前段时间在接受央视专访时表达了以下几点意见:首先,他从未怀疑并核实这些产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认为广告既然能发布,就必然是合法的。其次,他收取的费用是主持人的劳务费,而不是广告代理费。真正的广告代理费(即所谓广告费)不是他收的,而是被广告公司和广告媒体拿走了。这个费用要比他自己拿到的劳务费多得多。

  作为社会名流,侯耀华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竟是如此淡薄!丑事曝光后不仅不反省,反而辩解开脱,真是令人心寒。

  我国的《广告法》已颁布实施20多年了,然而,“侯辈们”所做的虚假广告几乎畅行无阻,《广告法》几乎是形同虚设,其中的原因,不外是名人代言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

  这里不禁要问:是《广告法》制定得太空太不切实际?还是《广告法》执行、监督的严重缺失?!《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名人虚假代言连带责任,为什么不能进入《广告法》?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对《广告法》的专项评估和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尽快给公众一个明确的解释与交代。 (麦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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