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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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诊费低药价”是一笔糊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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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药养医”或成“以诊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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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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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诊费低药价”是一笔糊涂账
  【中国观察之鲁宁专栏】

  发改委官网昨天公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意见”很长,共四章二十七条,与民生的关联度大,属“新医改”的又一份重要规范性文件。“意见”力求破解医疗机构普遍的“以药养医”,试图消解普通民众看病贵直至不敢看病的尖锐社会矛盾。由是,发改委在公布“意见”的同时,还专门发布一则解释性新闻通稿强调,破解“以药养医”的操作思路是“提高诊费降低药价”。但笔者通读两遍后有个感觉,“意见”的每一条表述几乎都很含糊,留给各地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提高诊费”是个简约说法,按官方正式解释指提高“药事服务费”。这项(这里所指的“项”其实是一个收费类别)费用普通患者很难听明白,更难弄明白。具体讲,看病前的挂号费、120出诊费、看病时的诊断费(“开方费”)、检查费、手术费、住院护理费等等都叫“药事服务费”。按照“意见”的明确规定,“其它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也叫“药事服务费”。这就意味着,“药事服务费”已然成为一个潜在的筐,只要医院能想出或“分拆”出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来,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按照“意见”的说法,设置“药事服务费”的目的,主要作为医疗机构放弃“以药养医”后的一种补偿而存在,既然如此,那就得首先明确划定维持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究竟需要多少总补偿的等级标准,然后再明确界定:总补偿中“药事服务费”补偿和政府财政投入补偿各占多少比例,如果二者是笔糊涂账,各地往往会以“药事服务费”取代或部分取代财政投入补偿。遗憾的是,“意见”恰在这一关键问题上没有任何文字说明。

  举更具体的例子,“意见”允许医疗机构在收取“药事服务费”时,可按医生的职级和市场需求制定不同的服务价格。如此一来,等于又开了个乱收费的新口子。道理很浅显,医生的职级譬如是否是所谓专家,解释权全归医疗机构单方面说了算,患者不具备质证(询)能力,而依“市场需求”制定服务价格,可供巧立名目的弹性空间就更大了。何为“市场需求”,不光患者说不清,卫生行政部门能说清么?

  众所周知,看病的挂号费是不能进医保的,住院、检查等许多费用也是不能进医保的,而这些项目现在恰恰成为“药事服务费”的大头,而“意见”偏偏未对这个大头设定上限标准。

  如是种种,就算“以药养医”真取消了(实际操作也是未知数),改收“药事服务费”了,有谁敢说患者的看病负担肯定能降下来?

  含糊的“意见”,为医疗机构和地方政府堤内损失堤外补提供了很大操作空间。医改其实不复杂,“复杂”的是政府能为具有公益属性的基本医疗服务投入多少财政资金?这恰恰是“新医改”能否“真改”的要害之所在。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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