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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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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霍浪费罪”不能只盯公款吃喝
  ■公民发言

  “公款吃喝者侵占和浪费了社会财产,应当对此通过立法定罪,建议修改刑法设立‘挥霍浪费罪’。”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最近在北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遏制过度应酬、公款吃喝的建议》。

  (《工人日报》11月22日)

  违反规定恶意超标进行公款吃喝,已经构成了对国家财产的非法侵占,其性质和贪污行为并无差别。因此,无论是从其行为本质,还是从其社会危害性来说,将恶意公款吃喝进行立法定罪,予以遏制,都有必要。

  不过,既然赵代表建议立法确定的罪名是“挥霍浪费罪”,那么,它所针对的就不应该只是公款吃喝。因为,除了恶意公款吃喝,对公共财产的挥霍浪费行为还有很多,比如说公车私用和超标配备公车,公费旅游,修建豪华办公楼,搞各种形象工程,官员动用公款为自己做形象宣传,等等,这些都称得上是挥霍浪费,而且其危害性比起公款吃喝来说也不遑多让。

  如果只有超标公款吃喝才算是挥霍浪费,那么,有些官员就可以把公款吃喝的账都算到其他的账目之中,查处就会更加困难,也不能从根本上遏止对公共财产的任意挥霍现象。说白了,超标公款吃喝只不过是非法侵占、挥霍浪费公共财产的手段之一而已,它只是一种现象而非一种本质,真正的本质在于公共财政的不透明,官员对公共财政的支出过于随意和不透明。(邓伐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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