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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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乱收费问题看来是要“被解决”了
· “赃款投资算洗钱”是道紧箍咒
· 社会管理不是耐心极限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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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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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赃款投资算洗钱”是道紧箍咒
  【中国观察之潘多拉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月11日起施行。解释规定,“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等六类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应认定为洗钱犯罪。

  (11月11日《人民日报》)

  用赃款“理财”,有一个更形象的说法叫“偷鸡蛋养鸡”,法学界对此曾有过争论。有研究者认为,一个人用偷来的鸡蛋孵鸡、养鸡,“法律处罚他盗窃鸡蛋的罪过就行了,但却没有权力将他利用这个鸡蛋所养的一群鸡也占有。因为他所承担的责任仅仅是盗窃一个蛋的责任,而对于其养成的一群鸡,他付出了劳动,付出了自己的智慧,社会没有权力剥夺而应该保护。”持这种论点的人,实际上割裂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不偷蛋,就不可能养出这群鸡,根基就错了,在上面建设的大厦再怎么巍峨堂皇,也是大有问题的。

  现在,法律正式认定用赃款“理财”属于洗钱犯罪,今后可能出现一种最极端的情况:某贪官用赃款买彩票中了大奖,法律对此该如何处置?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属于洗钱犯罪,那么,贪官即便只是花赃款中的几块钱买彩票(两块钱可买一注彩票),其行为也应当属于洗钱,无论他中了几百万还是几千万,都属于犯罪所得产生的收益,应当酌情部分或全部没收。

  事实上,在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用赃款“理财”者被认定洗钱犯罪已有先例:去年8月,重庆市二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原巫山县交通局局长晏大彬死刑,以洗钱罪判处晏妻傅尚芳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傅尚芳从晏大彬所获赃款中拿出943万元,用于购房、购买金融产品等多种投资理财活动(就差用来买彩票以求中大奖了),晏大彬“偷鸡蛋”获刑,傅尚芳“养鸡”亦获刑,两人各得其所,一点儿不冤。既有傅尚芳洗钱案殷鉴在前,又有最高法司法解释明文规定,贪官们想要玩“偷鸡蛋养鸡”的游戏,恐怕得好好掂量一下了。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有文集《英俊的丑角》等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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