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鲁宁专栏】
内地首例航空“黑名单”案,昨日由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身为厦门航空公司前雇员的原告范后军败诉。
范后军与“老东家”结怨缘于劳资纠纷,范于2005年离开厦航后,曾6次购买厦航机票遭拒。去年9月,范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航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补偿共6万余元。由此,内地首例航空“黑名单”案进入公众视野。
此案属民事诉讼,从受理到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却费时14个月,背后的原因,是内地不少行业对服务对象已采用或部分采用的“黑名单”制度,眼下依然无法可依,法院无论支持或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均缺乏对号入座的法条。
也许正是出于上述原因,法院并未披露此案一审判决的法律(理)依据,判决书也未公开。然而,一审判决“犹抱琵琶半遮面”,却进一步提高了人们对此案的关注度。
厦航律师强调:原告作为曾经的厦航安全员,对航空防暴、劫机、炸机等安全措施非常了解,存在比一般人更大的安全隐患。这就是厦航拒绝范登机的主要理由,但此理由成立的前置逻辑是,厦航已将原告预设为“本·拉丹式”的危险人物。
厦航声称,民用航空法授权航空公司拒绝承运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和行李。但其实,航空公司并无认定“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的权限,法制社会,谁是潜在的“本·拉丹”,只能由司法机关或国家安全机构作出确认。很显然,范后军事先并未被安全机构列入“具有潜在威胁的旅客”黑名单。鉴于公民权利意识的苏醒和利益主张已成时势之一,“黑名单”制度相关法律的缺失和表述模糊之处,当填则填,该补即补,切不可再无章无法可循。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