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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拟规定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不得向被拘留人收费、被拘留人伙食费拟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等内容。(11月9日《中国政府网》)
征求意见稿中有这么一段话:“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正确执行拘留,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在总结《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拘留所条例(送审稿)》。”这段话当中,有一个关键点,就是“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显而易见,这仍然是把“惩罚”放在了“教育”之前。
事实上,与判处徒刑等其他刑罚相比,拘留是一种相对较轻的强制措施,即便是刑事拘留,也只是一种临时措施。当事人若被无罪释放,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尽管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最严厉制裁,司法拘留是民事制裁中最严厉的惩罚措施,但它们所涉的违法行为都还不是严重的犯罪。换言之,被拘留的公民,教育转化的几率也相对较大,他们最需要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惩罚是必须的,但不是最急需的,教育的意义远比惩罚的意义大,乃至惩罚本身也应该是一种教育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因此,把“惩罚和教育被拘留人”改成“教育和惩罚被拘留人”,让“惩罚”和“教育”调换一下位置,从而突出“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显然更为人性化、更为适宜。这意味着一种立法思路上的改变,是真正以“人”为本而不是以“惩罚”为本。从这个思路去看待《拘留所条例》的制定,则不仅对于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已经体现的“拘留所不得强迫被拘留人劳动”等人性化、法治化措施更容易理解,而且更有利于彰显立法精神,使得执法者今后能做到把“教育”放在“惩罚”之前,从而懂得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人权。(邓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