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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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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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耀华比北大一医“识相”
  著名演员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产品广告。点评专家表示,这些违法广告基本上包含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

  (11月2日《楚天都市报》)

  ↓侯耀华“被广告”恐怕是欲盖弥彰 红网 11月3日 作者 毕文章

  [红网一评]

  侯耀华接受采访时,未明确表态10则违法广告是否与他有关,只说可能“有人滥用我名义做广告”,需核实后回应。侯耀华的说法简直就是挨揍打呼噜——假装不知道,代言费你都拿去了,怎么能就不认账呢?

  名人代言广告,由来已久。《战国策·燕策》中就记载了一则伯乐做广告的故事:某人到市场上去卖马,一连三天无人问津。某人便去找伯乐,给了出场费,伯乐就到市场里围着他的马绕了三圈儿,临别时又回顾了两眼,于是乎,因为“伯乐一顾,价增十倍”。我们从这个故事里可以看出来名人做广告的力量是非常巨大的。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家借助名人做广告来宣传自己的产品,名人凭借自己的名气赚钱,这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事情。但是,如果名人利用自身的名气来促销假冒、伪劣产品,那就是缺德啦。名人代言违法广告,害莫大焉,危害无穷,损害的是社会公信力。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屡禁不绝。究其原因是代言费惹的祸。名人只要在电视上露露脸,吆喝那么一阵子,大把的钞票就跑到自己的兜里来啦。这种一本万利的买卖,简直就相当于天上掉馅饼,他们怎能不如蚁附膻,如蝇嗜血,趋之若鹜,乐此不疲呢?

  有钱能使鬼推磨。马克思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会铤而走险,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下任何罪行,甚至冒着被绞死的危险。”要想刹住名人代言违法广告这股歪风邪气,仅仅依靠曝光等轻描淡写的方式进行处罚,那是注定不会收到好的效果的。在我看来,要对那些代言违法广告的名人不仅处以没收代言费,而且处以代言费十倍的罚款,并且终身不得进行产品代言。

  [现代快报再评]

  侯耀华“挨揍打呼噜——假装不知道”,态度算好的,还知道自己理屈,比北大第一医院的不认错还振振有辞要好;比那两家被新华社批评的国有厂矿,认为国家通讯社不能揭露国有企业,更知道羞耻一点。

  道理没什么好说的了,说到底,就是一个执法严不严的问题。让他这种人做这种不诚信的事赔上老本,局面自然就会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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