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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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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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P增长怎能为贪官“减刑”护航
  ↓调整贪污受贿罪起刑点应考虑公众感受 中国青年报 11月5日 作者杨于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在人大法学院讲座上,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我国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在不断提高,1979 年是1000 元,1988 年是2000 元,1997年是5000元。又一个十年过去,张军副院长显然是觉得,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现在应该往上调了。

  (11月3日人民网)

  [中国青年报一评]

  纯粹从“数量分析”来看,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确实存在一条“变化曲线”,而且是向上调整的。时代在变化,社会财富增加了,货币相对在贬值。与时俱进上调起刑点,可以使非罪空间不因货币贬值而变窄,而能与过去的非罪空间大体持平。上调起刑点,可谓是起刑点“变化曲线”的内在必然。

  但我们反对贪污贿赂,是因为不该官员拿的东西就不能拿,这是反贪污贿赂的伦理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拿1000元、5000元、几万元,跟拿几百万、一两个亿性质是一样的,都是要坚决反对的。现在所谓拿不该拿的钱,主要是受贿。经济学家已经揭示,拿钱的本质是权钱交易,会损害公共利益。而受贿少,并不意味着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小。对于大小贪污受贿行为,我们要一起反对。

  如果真的像张军副院长设想的,贪污受贿几万元不入罪,无疑对政治伦理起一种消解作用。自然,不入罪,他还是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并且必然道德有亏,公众形象受损。但对于贪污受贿行为,是否绳之以法,毕竟代表了政治上对此类行为的容忍程度。不对它绳之以法,多少意味着它是可以容忍的。其结果就有可能贪污受贿公行,官员之间的区别,只不过是贪多贪少而已。上调起刑点,很可能是造就大贪巨蠹的一个诱因。

  公正感,不仅存在于大蠹小贪相互之间,更关键的还在于公众的感受。中国现在是一个开放国家,民众每天接触国外的政治信息,在大家的印象中,发达国家的所谓腐败丑闻不过是公车私用、冒领一点住房津贴。美国公职人员,只能接受不多于20美元的馈赠。而在新加坡,收到价值超过200元的礼品,就得交公,否则视同贪污受贿。如果我们的官员拿几万元不受法律追究,大家就会油然出生不公正感。

  社会财富增加了,官员随手可“拿”的钱也多了,但公众对权力的监督意识增强了,人们心目中的廉洁标准也越来越高。也就是说,我们的政治伦理应当趋严。而政治伦理与一般道德不同,不能光靠自律,而必须带有刚性。而上调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恰恰有损我们的政治伦理。

  [现代快报再评]

  读来感觉本文作者与张军副院长就像两个失聪的人在吵架,各说各的,都有道理。本文作者说的是理想状态,或者应然状态,即对贪赃枉法的“零容忍”,我们对百姓收费和高管薪酬等方面很容易“与国际接轨”,而反贪防腐方面比如官员财产公开制却很难接轨,“贪腐文化”难道是“中国特色”吗?张军同志讲得也有道理,他是立论于现实,贪污受贿额“与时俱进”,如果相应法律不修订,后果就是三条:一,真按原起刑点抓人,监狱大大地不够用;二,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寻租空间巨大;三,贪10万与贪10亿量刑一样,“小”贪官及家属不服,那就大家比着多贪吧!

  当然,与国际接轨对贪污受贿零容忍是最好最符合民意的,而张军同志提高起刑点的建议肯定不会被民众接受,但把判刑年数与受贿额度的关联区间划细一点还是可以立即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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