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7版: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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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4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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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 街道和租户都不当回事
检方在民事案件中出庭支持起诉,这在南京还是头一遭
  检察院出庭公诉这并不是什么新闻,但是,检方在民事案件中出庭支持起诉,这在南京还是头一遭。昨日上午,这起案子在下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实,这起案件并不复杂:街道向承租门面房开饭店的曹强讨要租金,而曹强则提起反诉,要求街道赔偿自己损失15万元。检方介入后,马上针对各项证据展开调查。在昨日的庭审中,检方作为“支持起诉机关”,也提出了自己的独立意见。

  街道办讨租金

  坐落在下关区晓街1号273平方米的门面房系国有资产,由建宁路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2006年4月,办事处与曹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金为两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租金增加两千元,租期5年。但自从签订合同之后,曹强就没有支付房租。今年2月份,街道办事处诉至下关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四万多元。

  曹强则提出反诉,要求办事处承担因未尽维修义务导致水管漏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5万元。

  检察院介入此案

  因本案涉及国有资产保护,下关区检察院依法以国家利益保护为原则介入此案,在案件中检方不是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处于独立的中立地位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

  昨日开庭时,街道方面表示,他们一直都不知道有漏水情况。“我们的房子市价是6万左右,租给他才两万,他还不交房租,太没诚信了!”街道方说,但对于为何以这么便宜的价格出租给曹强,街道方表示是历史问题。而曹强对租金也不愿意再提,他强调街道一直都是知道房子漏水这一问题的。“当时去找街道,一个工作人员听完后还笑我,说我要发财了,我听了后都要哭了!”曹强在法庭辩称。

  曹强表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街道方违反上述法律规定且未履行双方租赁合同的维修义务,致使出租房屋多处渗漏,造成我们巨额经济损失。”曹强说,就是因为这个原因,他才不愿意给付房租。

  “曹强在签订合同后长达三年拒不缴纳租金。等我们起诉以后,他才以房屋渗漏等来抗辩,即使房屋渗漏也不能作为你不支付租金的理由。支付租金是你承租方基本的义务,故曹强根本违约。”街道方表示。

  国有资产成唐僧肉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曹强长期使用房屋拒付租金,其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建宁路办事处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建宁路办事处要求曹强给付租金的请求,因建宁路办事处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对纠纷产生有一定过错,漏水对经营有一定影响,可酌情减少租金数额。对其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基于上述原因且原合同未约定违约责任,不予支持。曹强长期使用房屋拒付租金导致合同解除,其损失系其自身违约行为所致,故对其要求建宁路办事处赔偿装修及经营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庭最后当庭宣判:解除建宁路办事处与曹强2006年4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曹强将本区晓街1号房屋返还给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政府建宁路办事处并给付租金36300元

  庭审结束后,审理此案的下关区法院院长许小真谈起此案时有些气愤。“现在国有资产就是一块唐僧肉,谁都想来占点便宜,街道没把国家的房子当回事,三年不维修,收不来租金就这样拖着,最后只能按诉讼失效要来一年多的租金。这可以说是一种广义的渎职行为。租户也没当回事,公家的便宜不占白不占,赖着三年不给租金。”许院长呼吁要保护国有资产。

  宣判后,曹强表示自己要上诉。(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通讯员 关研 关检

  快报记者 李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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