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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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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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的“军规”该作废了
  【中国观察之潘多拉专栏】

  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公开信息的,应当对拒绝的根据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说明义务的情况举证。

  (新华社11月2日电)

  这个规定针对性强,来得又很及时,应予充分肯定。去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公民向行政机关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日见其多,由此引发的行政诉讼也日见其多。从各地发生的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拒案件来看,行政机关最拿手的有两个“挡箭牌“,一个是说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存在”,因此无从公开,如果你坚持申请,那么请先证明你申请公开的内容的确存在。另一个是说公民申请公开的内容虽然存在,但属于“国家机密”,按规定不能公开,如果你不相信,那么请你先证明它不属于“国家秘密”。如此一来,行政机关推卸了自己的大部分举证责任,使得他们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中胜多败少,几乎处于绝对优势地位。

  美国作家约瑟夫·海勒的小说《第二十二条军规》中有一个著名的“第二十二条军规”,规定军人只有成了疯子,才能由本人提出申请获准停止飞行;但军人如果能意识到飞行危险而申请停止飞行,则说明他头脑清醒,必须继续执行飞行任务。面对公民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高举“信息内容不存在”、“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这两个“挡箭牌”,公民实际上就面临着像“第二十二条军规”那样的荒唐局面——要证明某个政府信息的确存在,或证明其不属于“国家秘密”,公民必须先对该政府信息有足够的了解;而如果他对该政府信息已有足够的了解,他也就根本勿需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现在好了,最高法院拟出台的上述司法解释,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大部分举证责任“倒置”到行政机关身上,由行政机关来对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理由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讲,行政机关如果说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他们必须提供自己经过合理查询(发现信息不存在)的证据;行政机关如果说公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他们必须证明该政府信息已经依照法定程序确定为国家机密。这样,行政机关想要拒绝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就不能再像以前那样,只需将“挡箭牌”举起来胡乱晃一晃就OK了。

  当然,要废除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的诸多“第二十二条军规”,缴下行政机关手中的“挡箭牌”,除了从法律上给行政机关赋予更多的举证责任,还需要通过修订《保密法》,克服现行保密制度中认定主体过多、标准过于随意、范围过于宽泛的弊端,建立严格规范的认定机密责任人制度,削减各级国家机关、单位设定国家机密的权力,缩小国家机密的范围。只有国家机密越来越少,使行政机关举证“信息属于国家机密”的空间越来越小,才能进一步协调保密与公开的矛盾,更加积极有效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有文集《英俊的丑角》等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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