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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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1 月 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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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耀华同志,做广告不是说相声
  ■公民发言

  中国广告协会对侯耀华代言的十则违法广告进行了点评,点评专家表示,这十则违法广告几乎涵盖了所有名人代言广告的违法形式。

  (11月2日《北京青年报》)

  如果这十则广告不是盗用侯耀华名义滥做的话,那么侯耀华算是开创了名人代言的一个“奇迹”——完全可以申报吉尼斯纪录。

  关于名人该不该为代言商品负责的问题,曾有过一段激烈的争论,这一争论在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减肥茶”被央视曝光后到达一个沸点。而当时郭德纲的态度可以视为大多数名人代言出了问题后的态度,“央视先道歉,工商先道歉,我一定道歉。”把媒体、工商和厂商先推到前面做挡箭牌,名人们就是这样葬送掉了观众对他们的好感和信任感。

  歌星走穴,拿了出场费就能走,但名人代言不行,很抱歉,您得把人留下——产品没问题,消费者满意,那皆大欢喜,万一吃出来啥毛病,名人也要负有一定的连带责任。

  毕竟,做广告不是演戏,代言也不是过家家,游戏结束你就可以捏着手绢回家了。在演戏、说相声时,怎么折腾、忽悠都没关系,但做代言时,你就得多花点时间验证一下产品质量,捎带着想想万一出了事怎么办。侯耀华十条广告均违法,应该成为继郭德纲代言门之后,又一具有标志性的名人代言事件,它再度重创名人代言,这么搞下去,不买名人代言的任何产品,或会成为消费者的共识。(韩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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