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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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2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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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权”考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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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这使得公众感受到权利赋予正在一点一滴地渗入现实,让国民待遇更加普惠公正。笔者甚至设想:“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眼看将成现实,那么打破户籍壁垒的春天还会远吗?

  着力提高以往弱势人群的权利保障水平,是“同权”立法的主要目标,这除了法律明文规定之外,更需地方政府建立日常执法与社会反馈联动的灵活机制,需加大执法监督的覆盖面,建立媒体、民众及民间组织的异体监督管道,简化公众投诉及权利救济渠道,以帮助民众能获得“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稳定预期。

  以“同工同酬”为例,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使职工拥有强大的集体博弈渠道,是“同工同酬”不可或缺的条件。这就需要政府帮助职工建立独立于资方的工会组织,甚至要加快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人事改革,逐步消除“编制”这一历史性产物。

  再者,“同命同价”需要地方具备相应的经济承受力,一个西部欠发达地区乡村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是否能获得与东部经济发达城市同类事故受害者的同等赔偿?会不会出现或肇事方或地方政府“赔不起”的消极后果?这些都是问题。

  因此,政府还应建立明晰省、市、县按比例支出的交通事故公共保障基金,加大包括意外险在内的突发事故险种推广,对那些无力购买此类保险的低收入群体予以无偿提供。

  “纸上权利”的积弊,是因为民众不具备对等谈判能力。“同权”旨在缩小权利差距,那么就要增强“不让权利受伤的权利”,包括来自广义层面的权力制约、公共监督,来自个体层面对各项公共政策制定的参与权,对执行不力乃至渎职职能机构的“一票否决权”,这些不仅关乎公众各项权利的落实,也是政府理所应当承担的义务。

  “同权”法规在现实中能走多远,就取决于政府能够提供多高水准的公共服务能力。

  (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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