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2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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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10 月 16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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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缴费纳入征信范围不对头
  ■今日视点

  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央行透露,今后个人水、电、气缴费情况、欠税情况等都将纳入信用记录。

  (10月15日《长江日报》)

  个人欠缴水费电费,可说是广义上的“失信”行为,但很多都是由于疏忽、忘记等原因造成,有些困难人群则是因为经济拮据所造成,并不可以算是严格意义上的不守信行为。何况欠缴水、电、气等费用,本来就要受到缴纳滞纳金乃至被停止服务等处罚,这已经对个人欠费形成足够的“威慑”,所以用不着非要将其纳入征信范围再度处罚。

  供水、供电、供气服务,实际上也是一种商业交易活动与经济行为,对于这种经济活动中出现的欠费现象,应当按照商业交易准则与经济活动规则处置,即由破坏交易规则的一方支付赔偿金,性质严重的,利益受损方也可中止对其提供服务。双方能自己解决的事情,没必要再加上信用处罚这一条。

  需要看到的是,纳入征信范围的项目越多、信用记录范围越广,则被确定为“失信”的行为与被界定为“失信”的人也就越多,这实际上还会造成“信用”概念的贬值,于维护“诚信”而言并无益处。而且征信范围越宽泛,个人维护自身信用声誉就越困难,这样不但可能影响个人维护信用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一些人放任自己的“失信”行为。如果事情真搞成了这样,则扩大征信范围实际上也就走向了其初衷的反面,反倒会起到加重而非减少“失信”行为的反向效用。

  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任意扩大征信范围实际上也是轻率地将一般失约者归入缺乏诚信人群之列,是在任意给人扣上“不守信用”的帽子,有一点“污名化”的意味,甚至可以说是对个人信用的损害。正是基于这样的分析,笔者以为,《征信管理条例》应当严格限制个人信用征集范围,将其明确设定在信贷等领域,而且应区别对待无意违约与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同情形。

  (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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