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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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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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租经适房确需重罚
  ■热点纵论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日前通报,最近在对金沙洲经济适用住房的使用情况检查中发现,有4户家庭将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承租的新社区住宅出租或转租,其中程富强等3户家庭被要求退房,5年内不再接受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

  (9月8日《广州日报》)

  由于这是地方政府首次对出租经适房进行处罚,因而广受舆论关注。作为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经适房一旦违规出租就变成了投资工具,偏离了政策轨道。早在2006年就有调查显示,北京48%的经济适用房被用于出租,其中昌平区回龙观、天通苑的房屋出租率,竟已占到全区租赁交易总量的78.8%。今年6月媒体披露,重庆322套经适房交房8个月就有近5成被出租。如此高的出租率,有关部门的后续管理有多松懈,可见一斑。可能在监管部门看来,只要把好准入关经适房就不会被出租,但一连串的摇号事件表明,准入关并没有把好。准入环节出问题,使用环节又出问题,有关部门真该好好检讨了。

  经适房成为房屋租赁市场的香饽饽,源于相关制度过于粗放。七部委出台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并没有规定一旦查实经适房违规出租,该由谁处罚,该怎么处罚,都处罚哪些人。而在各个地方,对违规出租经适房的处罚标准也是大相径庭。

  在我看来,要治理经适房出租现象,一要完善制度,二要加强执法。如何查处经适房出租、怎样进行处罚、由谁来查处等问题,都需要在制度上非常明确。尤其是怎么处罚,需要仔细斟酌。或许只有正视经适房危机,我们才能认识到经适房出租对社会正义的伤害。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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