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3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用什么来遏止教师节送礼风
· 小心有人拿“被中等”当涨价理由
· 哪些政府信息需要“被公开”呢?
· 违规出租经适房确需重罚
· 孙伟铭帮助醉驾统一了罪名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9 月 9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哪些政府信息需要“被公开”呢?
  ■热点纵论

  政府依申请提供公开信息也可以收费,包括复制费、邮寄费、5元/件次的检索费等。日前,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发文称,对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问题进行规范,收费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起试行2年。不过政府主动提供的信息,一律不得收费。

  (《南方都市报》9月8日)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收费标准,本身也是为了促进法律法规的实行,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更高效。

  不过就现实而言,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恐怕比规范收费标准更为迫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其中把政府部门应当公开的信息分为“主动公开的”和“依申请的”,而收费针对的即是后者。但我们都知道,由于《条例》本身的过于原则和笼统,不要说主动公开信息,就是在公民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一些政府部门也多半是敷衍了事。譬如前不久,河南市民王清申请政府部门公开“三公”消费,竟被当成间谍盯梢。

  问题显而易见,政府部门应主动公开的和依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两者之间的界线是非常模糊的,从而使相当一部分应主动公开的信息事实上变成了“依申请的”政府信息,这直接导致了政府信息公开的高成本和高门槛,压制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以“三公”消费为例,这本来是政府理应向民众公开的信息,但事实上很多时候被当成了“秘密”。现实中,看似不起眼的复制费、邮寄费和检索费,将会是一笔普通公民难以承受的支出。不容忽视的还有政府部门的抵触心理,标准化收费很可能成为其排斥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合法理由。

  财政部综合司副司长苑广睿说,“如果满足特殊人群需要的成本由全体纳税人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所以由申请者承担一部分公开信息的费用是合理的”。因而,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在这个意义上,就必须严格区分政府应主动公开的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吴龙贵)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