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观察之李季平专栏】
昨天上午,无证醉驾致四死一伤的孙伟铭案二审改判无期。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消息:今后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适用刑法第115条第1款定罪处罚,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对于孙伟铭由一审死刑改判无期的结果,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有不同的看法。这且搁下不说,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醉驾适用的法律,是孙伟铭案件的最大社会价值。最高法院对这一法律认定的公布,统一了各地方法院过去各自掌握的认定方式,更重要的是对于醉驾肇事后的定罪量刑也更加公开透明,某种程度上讲,孙伟铭案对法律公平的推动作用,不亚于2004年广州的孙志刚案件。2004年的孙志刚案件,促使国家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遣送办法”,今天的孙伟铭案,推动了最高法院明确醉驾肇事在什么情况下需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该案件在我国的法制建设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
醉驾肇事到底是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罪名不同,受到的惩罚就有天壤之别,可谓人命关天。过去,因为最高法院没有统一规定,其决定权就在地方法院,并且已经发生过许多在公众看来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严重异化了法律的公正性。
比如,孙伟铭醉驾撞死4人,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而今年1月22日,河南陕县的王卫斌醉驾致6死7伤,7月3日,河南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卫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再如,2008年7月,河北保定司机张海鹏醉驾致使交警1死1伤,今年8月,保定市中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海鹏无期徒刑。
在法治社会,如何适用法律,是公民追求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同样的案件,因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造成对当事人物质以及精神较大差别的后果,而且尚属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之内,屡屡发生此种行为,就真的需要在法律修订或统一标准环节找原因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醉驾肇事罪,明确在何种情况下统一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就起到了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作用。
据公安部公开数据,到2009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1.76亿辆,在这样的背景下,一旦发生酒驾肇事案件,司法部门如何排除人情、权利、当事人的身份等影响法律公平的因素,避免因行使“自由裁量权”而引起的不公,是社会舆论比较关注的。因此,期盼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公布的醉驾肇事适用“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进一步完善,使各级法院对醉驾肇事罪的惩处能够常态化。
(作者供职于《中国改革》杂志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