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与浙江省高院的规定相反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上周浙江省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中的此项规定,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争议。昨天,北京市延庆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中,对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仍认定为自首。
去年5月26日上午,30岁的郭某驾驶低速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庆县湖北路东口时,其车左前轮将由东向西在人行横道通行的刘女士(35岁)轧伤,经鉴定属重伤。肇事后,郭某及时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行为。经鉴定,郭某当时所驾驶车辆载货量为16吨,超出核定载质量(1.365吨)11.7倍,属严重超载。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延庆法院认为,郭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严重超载,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犯罪后及时报警,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此从轻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延庆法院的这一判决,意味着在不同省市的同一种行为,会面临两种不同的司法判决结果。
对此有关法律专家认为,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或肇事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肇事罪行的,均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