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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9 月 8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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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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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年来,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死亡达6000多人,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对此反响强烈。为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8月2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了解,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死了人也不需坐牢。浙江省高院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浙江省高院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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