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权利
优先于行政效率
■它山之石
《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仍未能通过。草案及修改情况现公布于中国人大网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行政强制法既强调规范行政强制权,保护公民权利,也强调提高行政效率,保障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这两个目标其实并不一定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行政权力若得到有效监督与制衡,则不必过分担心行政强制会给公民权利带来致命伤害。另一方面,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与保护,也离不开行政权力行使的能力和效率。
以是观之,该法三审草案就存在不少可改进的地方。比如关于公民权利的救济问题,总则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对比现实,这一规定略显宽泛和原则,应有更明确和详尽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的制定应对这方面的社会意见给予足够重视。
还需强调的是,行政效率与公民权利虽同为法律的双重目标,但在价值排序上,保护公民权利不被侵害,优先于保证行政效率。前者属于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价值,后者则涉及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事务领域,两者在价值层面上天然具有高低之分,也是以人为本还是以事为本的分野所在。如果模糊两者的价值差,我们其实很难保证行政效率不会成为侵害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的借口。因此,公民权利与行政效率的价值之别,应得到端正和坚持,应贯穿于行政强制法的立法精神中。
(作者:刘敏,原载9月1日《长江日报》,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