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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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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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报警”应算自首吗?
  【法的精神之李克杰专栏】

  浙江省高院出台《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其中“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的规定,引发了专家、媒体、网友的普遍质疑。浙江省高院意见起草者出面解释称,将当事人本来就应该做的事情也认定为自首,那就等于对一件事作了双重评价,不符合立法精神。

  (8月30日《北京青年报》)

  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认定为自首”不符合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而法学家则认为,“不认定为自首”违反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都是法律权威却各执一端,针锋相对,让公众十分迷惑。那么,“交通肇事后报警”到底该不该认定为自首呢?

  认真研究浙江省高院的《意见》以及专家的质疑理由和媒体的相关报道,便会发现,在这个问题的争议过程中,各方分别使用了三个内涵完全不同的表述,即“交通肇事后报警”、“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将这三种不同表述混为一谈,偷换了概念,模糊了是非,是引发激烈争议的重要原因。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是媒体使用的一个简化缩写后的表述。单从这句话表达的意思看,是完全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立法精神的,是正确的、无可争议的。因为,“报警”是交通安全法为肇事者设定的法律义务,是必须做到的。按照一般法理,公民履行自己法定义务的行为,只能带来肯定性的法律后果,而不应带来鼓励性或惩罚性法律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如果肇事者只是在肇事后报警,肯定不能认定为自首中的“自动投案”。何况,“报警”情形也有很大差别。如果报警时没有“自报家门”,或者报警后离开了现场致使一些情节如是否醉驾无法核实,或者报警后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陈述了虚假事实,都无益于警察破案,甚至会将警察破案思路引入歧途。如果将这样的“报警”认定为自首情节,显然违背自首制度的要求。

  接下来的问题是,“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可以认定为自首吗?这同样也要看其是不是肇事者的法律义务。事实上,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要求肇事者在“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这一点浙江省高院的《意见》也进行了转述。两相比较,“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显然不能完全等同于“保护事故现场”。“在现场等候处理”既可能是已经妥善保护了事故现场,也可能由于惊慌失措等原因已经破坏了现场,而“保护事故现场”也并不必然要求肇事者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肇事者完全可以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后为救治伤员离开现场。因此,不能说“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是肇事者的法律义务。

  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专家的意见更符合交通肇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精神,而浙江省高院的《意见》则明显模糊了“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区别,将两者视为无差别的同一行为,所以浙江省高院关于“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自首”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看来,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哪些情形可以算自首,哪些情形不能算自首,浙江省高院的《意见》还远远没有给出完全正确的答案,还需要司法实务界人士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作者系山东政法学院法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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