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5版: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
· 什么时候,房价才跌得起?
· “交通肇事后报警”应算自首吗?
· 行政强制立法应重在“限权”
· 记者难舍“不明真相”是可悲的失语
· 廉政考试不及格也要保密?
· “弹性黄金周”顺民意得民心
· “肇事后报警非自首”偷换了概念
收藏 打印 推荐  更多功能  
     
     
     
     
  2009 年 8 月 31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上一期  
 
3上一篇  下一篇4  
    论坛 博客 推荐  
行政强制立法应重在“限权”
  【中国观察之潘多拉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学术界要求最大限度地压缩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实务界却要求多保留一些行政强制权。此次三审草案未获通过,立法博弈仍将继续。

  (8月27日《南方周末》)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并称为中国行政法典三部曲,前两部法律已经实施。相对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因具有更突出的强制色彩,似乎更能体现行政权力的本质属性。行政强制立法过程中产生的“压缩行政强制权”与“多保留行政强制权”之争,就突出地反映了参与立法者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之关系的一些不同认识。

  政府权力越大,政府行使权力的空间越大,对公民权利构成干扰甚至侵犯的可能性就越大。一部现代法治文明史,也是一部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展开博弈的历史。规范政府权力的法律应当“重在限制”,如行政许可法重在限制行政机关“乱发证”,行政处罚法重在限制行政机关“乱处罚”,行政强制法理当重在限制行政机关“乱执行”、“滥强制”。在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的过程中,学术界要求尽量压缩行政强制权力,这个“限权”思路符合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实务界要求多保留行政强制权,这个“扩权”思路则不符合法治文明的发展趋势。

  相应地,规范公民权利的法律应当“重在保障”,如婚姻法重在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物权法重在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妨再以长期以来备受各界关注的新闻立法为例。去年7月,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做客人民网,介绍了社会上呼吁制定《新闻法》的三种主要意见:第一种是为了限制新闻工作者的自由,“希望有这个法律把新闻工作者管住”,这是不恰当的;第二种是呼吁保障公民的新闻自由,这在宪法上已经有保障,无需再用法律来规定;第三种是呼吁保障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在新闻事件中受到影响的人员的利益,要求加强对新闻单位的管制,这对舆论监督是不利的。柳斌杰认为,鉴于这些情况,现在还不适合制定《新闻法》,新闻立法需要等待更合适的时机。”

  柳斌杰看得很清楚,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意见,重在限制新闻工作者和新闻单位的权利,违反了规范公民权利的法律需“重在保障”的原则,显然是不可取的。诚如柳斌杰所言,如何将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原则体现在一部部具体的法律之中,立法博弈值得为之做出不懈努力,而行政强制立法的博弈,就是一个很好的试验场。

3上一篇  下一篇4  
收藏 打印 推荐    
 
友情链接
 
现代快报版权所有 版权声明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