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纵论
卫生部24日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七类信息。
(8月25日《新京报》)
医疗机构信息公开,是众望所归的事。但征求意见稿透露的情况又不禁让人担心:这样的制度善意会不会在现实中打折。首先,相关规定过于原则,不够细化。譬如在重点公开的七类信息中,有“开展医疗卫生服务的项目、内容、价格及实施情况”,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两项,但缺少了很关键的问题:什么时候公开,以及公开到什么程度?要知道,一些医疗服务的价格是有弹性的,而有一些收费是临时性的,倘不能及时、彻底地公开,意义无疑将会大打折扣。
其次是不够全面,给了医疗卫生机构太大的自我裁量权。显而易见,需要公开的医疗信息决不止于这七类,制度设计者可能是考虑将那些没有列举但有必要公开的项目,全部归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医疗卫生信息”中。但问题是,公众认为涉及切身利益的信息,医疗机构是这么认为吗?这实际上等于把信息公开的主动权交给了医疗机构,其实施效果自然不容乐观。好在现在实施办法尚处征求意见阶段,在吸收民意的基础上,仍有改进和完善的机会。(房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