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讲究自由和权利的年代。表现在学校教育中,学生自由和权利的放大,必然意味着教师管理权限的缩小。老师当然不能肆意侵犯学生的自由和权利,但如果学生的自由和权利被过度放大,则必然影响教师管理的效果。目前,在学生的自由和权利上,我们属于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到另一个极端——过去非常不重视,现在则重视得过头了,搞得学生说都说不得。
除了对学生权利的过度放大之外,语焉不详的界定标准是班主任行使批评权的最直接障碍。什么是必要的惩戒?没有人能说出标准。就连教育部的规定,也仅仅是班主任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批评学生。那么,什么是“适当的方式”?仍旧语焉不详。标准清晰、界定明确,是行使权利和享受自由的前提;没有标准,标准模糊,就难免在相互纠缠中难分是非——老师认为是适当的批评,家长和学生却有可能认为是不当的惩罚,教师“批评权”最终会在争议和麻烦中溃不成军。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班主任又何必“好心落个不是”?权利必须明确,否则就只能停留在嘴上,教师的批评权,亦是如此。
(王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