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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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5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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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批评学生”是权利也是义务
  ■今日视点

  近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在工作量、待遇以及教育学生等方面强化班主任权利,其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

  (8月24日《新华社》)

  如果有人规定“公鸡有打鸣的权利”或“母鸡有下蛋的权利”,我们一定会笑他“脑残”。可面对教育部郑重其事下发的规定,我想绝大多数人不但笑不出,反而会觉得一丝的悲凉——连“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这样最底线的教育常识都需要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重申和强调,足以说明目前的中小学教育出现了大的偏差和问题。

  这个偏差和问题就是:不少教师把分内的教学当生意做,办有偿补习班、向家长索要礼物等,大搞寻租——为了“生意”,他们自然不可能“批评教育”,只会迎合学生。凡此种种,“学生权利”得到不恰当的放大也就成为大势所趋,以致颇为时髦的“人性化教育”在不少地方被简单化为“捧宠化教育”。与之对应的教师权利的履行不断萎缩,萎缩到传统师道被颠覆、师德褪色,师生关系日益功利。

  面对前所未有的困境,舆论普遍同情“不敢管,管不了”的教师群体并呼吁强化教师权利,却少有人深入追问:以教书育人为天职的教师“不敢管,管不了”学生,算不算失职?如果算,大面积存在的“失职”现象仅是一个教育问题,还是早超越了学校的社会问题?如果是后者,靠强化教师的权利,强调“班主任有权批评学生”能解决问题吗?

  “班主任批评教育学生”这个权利从来都存在着,只是有些老师因利益关系主动中止行使,有些老师因力不从心搁置不用。现在,教育部重新把这个权利交到教师手里,很多人为之鼓掌,觉得老师批评学生终于有“依据”了,问题是:这个像飞去来器一样的权利,老师们会很好地使用吗?如果继续弃之不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岂不是形同虚设?如果用了仍于事无补,教育部门是不是要考虑出台教师有权佩戴枪支管理学生的强制规定?用合适的方式批评学生,这是老师的权利,也是义务,这一点,应该是不容模糊的共识。

  (修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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