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一评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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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何
被“诽谤”的
总是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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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23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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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被“诽谤”的总是官员

  宁夏沙坡头库区村民向记者反映,作为库区移民本该搬入专款专建的移民安置小区,但建成后的安置房却被当做商品房卖掉。没想到的是,向记者反映问题的村民被警方抓走。据警方称,沈海波之所以被抓走,是因为他“涉嫌诽谤”。(中国之声8月19日)

  ↓诽谤罪是对时代的嘲讽 新京报 8月20日 作者:秦关

  【新京报一评】

  近几年,通过一系列“莫须有”的拘捕事件,公众获得了一些与法律有关的常识。至少,通过媒体对上述类似事件的强化报道,很多人知道了在什么情况下诽谤罪才可能成立,知道诽谤罪是自诉案件。

  诽谤罪是自诉案件,不是公诉案件,除非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比如被诽谤人自杀等,涉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会被提起公诉。显而易见,从已经知道的一些细节来看,该村民只是向媒体透露相关案情,并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与国家利益”的后果;与此同时,相关“ 被诽谤人”的信息甚至都没有出现在相关报道中,具体的诽谤自然无从谈起。如此简单而平常的一次采访,如何需要当地权力部门大为光火,甚至不惜动用警力限制相关农民的自由?

  “诽谤罪”的层出不穷,也在悄悄改变人们对它的态度。刚开始,法律工作者与媒体人士在解剖它时多会从法理上分析,然而现在,它已经越来越不需要解释了,因为有关它的真相已经接近常识。如果谁还再以“诽谤罪”挟公权以泄私愤,人们首先想到的是“ 诽谤(官员)罪”这个罪名更像是转型期中国的一桩笑料,是对这个时代的嘲讽;同时,考虑到近年来“诽谤罪”出现时所受到的人人喊打的境遇,人们也会笑话那些动辄动用“诽谤罪”的人如何闭目塞听,如何对时代之进步无动于衷。

  上述抓捕事件已经发生,人们自然而然会揣测:倘使当地有关部门在处理安置房问题上没有漏洞可查,为什么会兴师动众,抓走向媒体报料的农民?

  【现代快报再评】

  我觉得在罪名上做文章没有什么用。你说“诽谤罪”是自诉案,警方根本就不应该抓村民,那好,“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给你换个聚众闹事、妨害执行公务,怎么样,是公诉的罪名了吧?

  关键在于官员权力从哪里来,司法机关能否公正执法而不受权力意志支配。如果乡镇县级领导,都能由民主选举产生,这种“莫须有”的拘捕事件就不会轻易发生。如果真的发生了,批准这事的人就得下台,老百姓会用选票选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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