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5版: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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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年 8 月 12 日 星期   重要律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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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马大案”提醒网络安全法升级
  【中国观察之鲁宁专栏】

  昨天上午,涉案人数多达110人的制作传播“温柔”系列木马病毒案,在江苏徐州公开审理,此案首批被告严某等11人到庭受审。

  此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系国内打击计算机犯罪11年来涉案人员最多的一宗案件,对此案主要团伙成员的量刑幅度,将对国内日后打击同类犯罪产生示范性影响。

  检方指控该团伙编写“温柔”木马程序盗取网民账号内的游戏币和游戏装备,直接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受害网民达800余万个。

  就侵害程度、经济损失乃至社会危害而言,此案确已构成大要案级别。可令司法机关尴尬、广大受害网民及游戏运营商难以接受的是,此案虽还在审理中,但刑罚却近乎于提前明了了。检方指控该犯罪团伙的适用法条系《刑法》第286条第三款,根据该款法条最高量刑尺度,假如一审法院认定该团伙犯罪“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团伙主要成员的最高量刑也只能判上5年。若对照《刑法》关于盗窃罪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及司法打击实践,涉案金额若达到千万元级,主要团伙成员至少受10年以上的刑罚。若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严重后果,此宗计算机犯罪则明显高于盗窃和诈骗犯罪。

  计算机犯罪的危害对象仅以国内网民计就高达3.3亿人。尴尬的是,自1993年“计算机普及元年”起,16年间计算机犯罪呈几何级数蹿升,我们却始终缺乏保护计算机安全的专有法律,已颁行的《维护互联网安全决定》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护条例》,均系“行政规章级”,连“法规级”都够不上……专有法律的滞后,客观上助长并“怂恿”着计算机犯罪的高发势头。

  相对于计算机犯罪巨大的获利空间,现有《刑法》第286条过轻的量刑标准,已无法对当下极为猖獗的计算机犯罪形成足够的震慑。考虑到立法机构制定专有法律需要时日,作为应急措施,修改增补《刑法》第286条已不能再议而不决。(作者系资深时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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